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9-03-14
职权编码 | |
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黄冈市地震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法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7号,2011年9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侯船室、码头、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总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含热电联产工程);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开关站,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站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4.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和风力发电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级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矿山、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2.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3.大型影剧院、会展中心和商场,大型及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4.省级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5.大中城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大中城市的三级以上医院和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楼;6.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7.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五)特殊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存储设施工程;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3. 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输油、输气管道及其他输送设施工程;4.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大坝,坝高超过70米的高坝,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Ⅲ级挡水建筑(不涉及坝体及坝上建筑的除险加固工程除外)。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8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3.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二、其它由市发改委直接审批、核准、备案但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提交的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若属审批类的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 (3)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4)申请人提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编制的本工程勘察报告;(5)若属核准类的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6)属备案类的项目,需提交拟建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制时间、技术审查时间和报告修改时间计入特别程序,一般总时长不超过60日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批复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 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27号)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评价报告按下列工程范围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2-2.《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9月29日通过)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与项目发改审批同权。 2.县级:与项目发改审批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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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黄冈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
咨询方式 | 0713-8822218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3-8822991 黄冈市地震局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