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12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抗[1998]180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两年来,很多省、市抗震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质量进行了审查或抽查,这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审查或抽查中,也发现不少工程在抗震安全方面存在着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据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预测分析,我国未来几年仍将处在地震活跃期,地震形势不容乐观。因此,搞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是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为了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抗震设防标准规范,我部决定于明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或抽查活动,各地区和各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或抽查的项目、数量和范围,也可结合设计质量检查和工程项目执法检查一并进行。这次检查或抽查以近两年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程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新建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中,遵守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确定工程建设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施工和竣工验收中,遵守有关施工、竣工验收规程,按照设计文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和采用各种抗震新技术的试点工程进行抗震设防管理和制定相应法规的情况,审查、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各地对原有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等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今夏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组织抗震鉴定、加固的情况和问题。
四、对高烈度区、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村镇建设的抗震能力现状做出评估。
这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进行。自查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组织,在省内和各部门行业内进行。复查工作由建设部组织,全国分6个大区和几个重点行业进行。部抗震办与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抗震办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自查的项目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于明年6月底报部抗办,下半年发布检查情况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做好这次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不走过扬。并将检查和自查结果建立信息档案库,实现动态管理。通过这次检查推动我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提高所有新建和加固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为我国抗震防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什么?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是以多少年一遇的地震和多少年一遇的洪水进行表述。不同类型和不同重要性的建设工程,其抗御地震的准则和承抗风险是不同的。现举例如下:1)对房屋建筑类型抗御地震的准则是三阶段设防,两阶段设计,即通常称谓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准则。而对一般性的房屋建筑风险水准确定为小震(多遇地震)为50年一遇,中震(基本设防地震)为475年一遇,大震(罕遇地震)为2 000年一遇。换一种表述方法,对应为50年超越概率63%、10%、2%的概率水准下的地震烈度;2)水工建筑的抗御地震的能力或地震动参数,以不出现导致垮坝的裂缝为准则的设计方法。对一般性水坝,抗震设防要求取475年一遇的地震,即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值设防。而对大型壅水建筑,则按5 000年一遇的地震,即100年超越概率2%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进行设防;3)核电站工程的抗御地震能力的准则,为安全运行和安全停堆防止核泄漏的两阶段考虑。其中保证安全停堆的抗震设防要求为万年一遇的地震,即按100年超越概率1%风险水准下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设防。而安全运行的设防则取安全停堆设防烈度或地震的参考值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