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
发布日期:2019-03-07
GB50011-2010
前 言
此次修订,共设强制性条文 56 条,即:
1.0.2、1.0.4、3.1.1、3.3.1、3.3.2、3.4.1、3.5.2、3.7.1、
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
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
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
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
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
10.1.15、12.1.5、12.2.1、12.2.9
总 则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 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7.5。
二、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
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 9%。
三、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 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 4.1.6 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 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 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表 4.1.6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 剪切波速(m/s) | 场地类别 | ||||
I0 |
I1 |
II |
III |
IV | |
Vs>800 | 0 | ||||
800≥Vs>500 | 0 | ||||
500≥Vse>250 | <5 | ≥5 | |||
250≥Vse>150 | <3 | 3~50 | >50 | ||
Vse≤150 | <3 | 3~15 | 15~80 | >80 |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 1.1~1.6 范围
内采用。
4.1.8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增强和加密。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它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应视结构形式和支承条件, 分别按单点一致、多点、多向或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
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5.1.3 采用。
表 5.1.3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 组合值系数 | |
雪荷载 | 0.5 | |
屋面积灰荷载 | 0.5 | |
屋面活荷载 | 不计入 | |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 1.0 | |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 | 藏书库、档案库 | 0.8 |
算的楼面活荷载 | 其它民用建筑 | 0.5 |
吊车悬吊物重力 | 硬钩吊车 | 0.3 |
软钩吊车 | 不计入 |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 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5.1.4-2 采用,计算 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周期大于 6.0s 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 5.1.4-1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m/s2)
地震影响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多遇地震 | 0.04 | 0.08(0.12) | 0.16(0.24) | 0.32 |
罕遇地震 | 0.28 | 0.50(0.72) | 0.90(1.20) | 1.40 |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0.30g 的地区。
表 5.1.4-2 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 场地类别 | ||||
Ⅰ0 | Ⅰ1 | Ⅱ | Ⅲ | Ⅳ | |
第一组 | 0.20 | 0.25 | 0.35 | 0.45 | 0.65 |
第二组 | 0.25 | 0.30 | 0.40 | 0.55 | 0.75 |
第三组 | 0.30 | 0.35 | 0.45 | 0.65 | 0.90 |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 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 EK> lå G j j = i
(5.2.5)
式中 VEki-第 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l-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5.2.5 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按本规范 3.4.3 条的规定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
Gj-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 5.2.5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别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 |
0.008 | 0.016 (0.024) | 0.032 (0.048) |
0.064 |
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 |
0.006 | 0.012 (0.018) | 0.024 (0.032) |
0.040 |
注:1、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s 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
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应按下式计算:
S = gG SGE + gEh SEhk + gEv SEvk +ywgw Swk
(5.4.1)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g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g E h 、g E v -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5.4.1 采用;
gw-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4;
SGE-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章 5.1.3 条采用,但有吊车时, 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 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 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 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 γEh | γEv |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 1.3 | 0.0 |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0.0 | 1.3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水平地震为主) | 1.3 | 0.5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竖向地震为主) | 0.5 | 1.3 |
5.4.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 £ R/ g R E(5.4.2)
式中 g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 5.4.2 采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 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 结构构件 | 受力、破坏状态 | γRE |
钢 |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 焊缝 |
强度破坏 |
0.75 |
柱,支撑 | 屈曲稳定 | 0.80 | |
砌体 |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 受剪 | 0.9 |
其它抗震墙 | 受剪 | 1.0 | |
混凝土 | 梁 | 受弯 | 0.75 |
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 偏压 | 0.75 | |
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 偏压 | 0.80 | |
抗震墙 | 偏压 | 0.85 | |
各类构件 | 受剪、偏拉 | 0.85 | |
gRE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 5.4.2 采用; R-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
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 设 防 烈 度 | |||||||||||||
6 | 7 | 8 | 9 | |||||||||||
框架结构 | 高度 (m) | ≤ 24 |
>24 | ≤ 24 |
>24 |
≤24 |
>24 |
≤24 | ||||||
框架 | 四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大跨度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框架- 抗震墙结构 | 高度(m) | ≤ 60 |
>60 |
<24 | 25~ 60 |
>60 |
<24 | 25~ 60 | > 60 | ≤ 24 | 25~ 50 | |||
框架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抗震墙 | 三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
抗震墙结构 | 高度(m) | ≤ 80 |
>80 | ≤ 24 | 25~ 80 |
>80 |
<24 | 25~ 80 | > 80 | ≤ 24 | 25~ 60 | |||
剪力墙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一 | 二 | 一 | ||||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 | 高度(m) | ≤ 80 |
>80 | ≤ 24 | 25~ 80 |
>80 | ≤ 24 | 25~ 80 | ||||||
抗震墙 | 一般部位 |
四 |
三 |
四 |
三 |
二 |
三 |
二 | ||||||
加强部位 |
三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
框支层框架 |
二 |
二 |
一 |
一 |
框架- 核心筒结 构 | 框架 | 三 | 二 | 一 | 一 | |||
核心筒 |
二 |
二 |
一 |
一 | ||||
筒中筒结 构 | 外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内筒 | 三 | 二 | 一 | 一 | ||||
结构类型 | 设 防 烈 度 | |||||||
6 | 7 | 8 | 9 | |||||
板柱- 抗震墙结构 | 高度 (m) | ≤ 35 |
>35 |
≤35 |
>35 |
≤35 |
>35 | |
框架、板柱的柱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
抗震墙 | 二 | 二 | 二 | 一 | 二 | 一 |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 6 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大跨度框架指跨度大于 18m 的框架;
4、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要求设计时, 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 一级不应大于 0.25,二、三级不应大于 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 0.5,二、三级不应小于 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
6.3.3 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 2mm。
表 6.3.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 加密区长度 (采用较大值)(mm) | 箍筋最大间距 (采用最小值)(mm) |
箍筋最小直径 |
一 | 2hb,500 | hb/4,6d,100 | 10 |
二 | 1.5hb,500 | hb/4,8d,100 | 8 |
三 | 1.5hb,500 | hb/4,8d,150 | 8 |
四 | 1.5hb,500 | hb/4,8d,150 | 6 |
注:1、d 为纵向钢筋直径,hb 为梁截面高度,小于 400mm 时按 400mm 计算;
2、箍筋直径大雨 12mm,数量不少于 4 肢且肢距不大雨 150mm 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 150mm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 6.3.7-1 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 ;对建造于 IV 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
。
表 6.3.7-1 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类 别 | 抗 震 等 级 | |||
一 | 二 | 三 | 四 | |
中柱和边柱 | 0.9(1.0) | 0.7(0.8) | 0.6(0.7) | 0.5(0.6) |
角柱、框支柱 | 1.1 | 0.9 | 0.8 | 0.7 |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 400MPa 时,表中数值应增加 0.1,钢筋强度标注值为 400MPa 时应增加 0.05;
3 、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 C60,上述数值应增加 0.1。
二、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 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 6.3.7-2 采用;
表 6.3.7-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 震 等 级 | 箍筋最大间距(mm) | 箍筋最小直径(mm) |
一 | 6d,100 | 10 |
二 | 8d,100 | 8 |
三 | 8d,150(柱根 100) | 8 |
四 | 8d,150(柱根 100) | 6(柱根 8) |
1、d 为柱纵筋最小直径;
2、柱根指底层柱下端鼓劲加密区。
1)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 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150mm 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 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 200mm 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 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 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 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
2 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
2)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25%,四级抗震墙分布刚进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0%。注:高度小于 24m 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 0.15%采用。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别 |
最小抗震墙厚度(mm) | 烈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 ||||||||||||
6 | 7 | 8 | 9 | |||||||||||
0.05g | 0.10g | 0.15g | 0.20g | 0.30g | 0.40g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多层砌体房屋 | 普通砖 | 240 | 21 | 7 | 21 | 7 | 21 | 7 | 18 | 6 | 15 | 5 | 12 | 4 |
多孔砖 | 24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多孔砖 | 190 | 21 | 7 | 18 | 6 | 15 | 5 | 15 | 5 | 12 | 4 | — | — | |
小砌块 | 190 | 21 | 7 | 21 | 7 | 18 | 6 | 18 | 6 | 15 | 5 | 9 | 3 | |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 普通砖多 孔砖 | 24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多孔砖 | 190 | 22 | 7 | 19 | 6 | 16 | 5 | 13 | 4 | --- | --- | — | — | |
小砌块 | 190 | 22 | 7 | 22 | 7 | 19 | 6 | 16 | 5 | --- | --- | — | — |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
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室内外高差大于 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增加量应少于 1.0m;
3、乙类设防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二、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7.1.2 的规定降低 3m, 层数
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注: 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 4.2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 20%且开间大于 4.8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50%以上的横墙很少。
三、6、7 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7.1.2 的规定采用。
四、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粘土砖砌体的 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 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同普通砖房屋。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 7.1.5 的要求:
表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
房屋类别 | 烈 度 | |||||
6 | 7 | 8 | 9 | |||
多层砌体房屋 |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 土楼、屋盖 | 15 | 15 | 11 | 7 | |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11 | 11 | 9 | 4 | ||
木屋盖 | 9 | 9 | 4 | — | ||
底部框架- 抗震墙砌体房屋 | 上部各层 | 同多层砌体房屋 | — | |||
底层或底部两层 | 18 | 15 | 11 | — |
1、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 190mm 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等处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 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5,8 度时不应大于 2.0,且均不应小于 1.0。
4、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0,8 度时不应大于 1.5,且均不应小于1.0。
5、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1.5 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 1.2~1.5 范围内选用, 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
fvE=ζNfv (7.2.6)
fvE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 7.2.6 采用。
表 7.2.6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砌体类别 | σ0/ fv | |||||||
0.0 | 1.0 | 3.0 | 5.0 | 7.0 | 10.0 | 12.0 | ≥16.0 | |
普通砖,多孔砖 | 0.80 | 0.99 | 1.25 | 1.47 | 1.65 | 1.90 | 2.05 | —— |
小砌块 | —— | 1.23 | 1.69 | 2.15 | 2.57 | 3.02 | 3.32 | 3.92 |
注:σ0 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 7.3.1 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 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 的要求
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 2 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 6 度不超过四层、7 度不超过三层和 8 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粘土砖砌体的 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 1~4 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 6 度不超过四层、7 度不超过三层和 8 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表 7.3.1 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
设置部位 |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 隔 12m 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楼梯间对应的另一侧内横墙与 外纵墙交接处 | |
六 |
五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 |
七 |
≥ 六 |
≥ 五 |
≥ 三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 2.1m 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 7.3.3 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
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表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墙 类 | 烈 度 | ||
6、7 | 8 | 9 | |
外墙和 内纵墙 | 屋盖处 及每层楼盖处 | 屋盖处 及每层楼盖处 | 屋盖处 及每层楼盖处 |
内横墙 | 同上; 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 4.5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 7.2m;构造柱对应部位 |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 4.5m;构造柱对应部位 |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 |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 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 80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当板的跨度大于 4.8m 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 度时房屋的屋盖和 7~9 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 6m 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钢筋和φ4 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 点焊网片;7~9 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 60mm 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 2
φ10 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 3 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 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 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 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钢筋和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 点焊网片。
7.4.1、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 7.4.1 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 7.3.1 条第 2、3、4 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 7.4.1 的要求设置芯柱。
表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 设置部位 | 设置数量 |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外墙转角,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 12m 或单元横墙与外 纵墙交接处 |
外墙转角,灌实3 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 4 个孔; 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灌实 2 个孔 | |
六 | 五 | 四 | 同上;隔开间横墙(轴 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 ||
七 |
六 |
五 |
二 | 同上;各内墙(轴线) 与外纵墙交接处;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和洞口两侧 | 外墙转角,灌实5 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 4 个孔;内墙交接处,灌实 4~5 个孔;洞口两 侧各灌实 1 个孔 |
七 |
≥六 |
≥ 三 |
同上; 横墙内芯柱间距不大于2m | 外墙转角,灌实7 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 5 个孔;内墙交接处,灌实 4~5 个孔:洞口两侧各灌实 1 个孔 |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 7.3.3 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 190mm, 配筋不应少于 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 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 800mm 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其它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
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 1/10。
2、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梁端在 1.5 倍梁高且不小于 1/5 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 500mm 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3、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 2φ14,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 确定。
表 8.1.3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房屋高度 | 烈 度 | |||
6 | 7 | 8 | 9 | |
≤50m | — | 四 | 三 | 二 |
>50m | 四 | 三 | 二 | 一 |
注 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 2 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 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60 235/ fay ,二级不应大于
80 235 / fay ,三级不应大于 100√235/fay ,四级时不应大于120
235 / fay 。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 柱在梁翼缘上下各 500mm 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焊透焊缝。
8.4.1 中心支撑的长细比和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20 ;中心支撑杆一、二、三级时不得采用拉杆,四级时可采用拉杆,其长细比不宜大于 180 。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 8.4.1 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 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 抗震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翼缘外伸部分 | 8 | 9 | 10 | 13 |
工字形截面腹板 | 25 | 26 | 27 | 33 |
箱形截面壁板 | 18 | 20 | 25 | 30 |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 38 | 40 | 40 | 42 |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 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
8.5.1 规定的限值。
表 8.5.1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 宽厚比限值 | |
翼缘外伸部分 | 8 | |
腹 板 | 当 N/Af≤0.14 时当 N/Af> 0.14 时 | 90(1 - 1.65 N ) Af 33(2.3 - 1.65 N ) Af |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 Q235 钢, 当材料为其它钢号时应乘以
空旷房屋和大跨度该建筑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7 度(0.15g)、8 度、9 度时的大厅。
2、大厅内设有挑台。
3、7 度(0.1g)时,大厅跨度大于 12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4、6 度时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8m。
10.1.12 8 度和 9 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9 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隔振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
地震作用标准值,8 度(0.2g)、8 度(0.3g)和 9 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20%、30%和 40%。
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塔楼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设防烈度下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下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塔楼的底盘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 12.2.9 要求。
3、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 12.2.9 隔震塔楼下部底盘结构罕遇地震作用下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
下部结构类型 | [θp]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结构 | 1/100 |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 | 1/200 |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 1/250 |
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改内容
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
设计地震分组(2016修订版)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
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A.0.1 | 北京市 | ||
烈度 | 加速度 | 分组 |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 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 |
延庆区 | |||
A.0.2 | 天津市 | ||
烈度 | 加速度 | 分组 |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红桥区、东丽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 |
宝坻区、滨海新区、宁河区 |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西青区、静海区、蓟县 |
A.0.3 河北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7度 0.15g 第一组 辛集市
石家庄市
7度 0.10g 第一组 赵县
7度 0.10g 第二组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
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井 陉县、正定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晋州市 |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灵寿县 |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行唐县、赞皇县、新乐市 | |
8度 | 0.30g | 第二组 | 路南区、丰南区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滦县 | |
唐山市 | 7度 | 0.15g | 第三组 | 曹妃甸区(唐海)、乐亭县、玉田县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滦南县、迁安市 |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迁西县、遵化市 |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卢龙县 |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青龙满族自治县、海港区 | |
秦皇岛市 |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抚宁区、北戴河区、昌黎县 |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山海关区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峰峰矿区、临漳县、磁县 |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邯山区、丛台区 、复兴区、邯郸县、成安县、大名县、魏县、武安市 | |
邯郸市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永年县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邱县、馆陶县 |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涉县、肥乡县、鸡泽县、广平县、曲周县 | |
邢台市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1、内丘县、柏 |
乡县、隆尧县、任县、南和县、宁晋县巨鹿县、新河县、沙河市 7度0.10g第二组临城县、广宗县、平乡县、南宫市 6度0.05g第三组威县、清河县、临西县 7度0.15g第二组涞水县、定兴县、涿州市、高碑店市 竞秀区、莲池区、徐水区、高阳县、容 7度0.10g第二组城县、安新县、易县、蠡县、博野县、保定市 雄县 7度0.10g第三组清苑区、涞源县、安国市 6度 0.05g 第三组满城区、阜平县、唐县、望都县、曲阳县、顺平县、定州市 8度0.20g第二组下花园区、怀来县、涿鹿县 7度 0.15g 第二组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宣化县2、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张家口市7度0.10g第三组赤城县 7度0.10g第二组张北县、尚义县、崇礼县 6度0.05g第三组沽源县 6度0.05g第二组康保县 7度0.10g第三组鹰手营子矿区、兴隆县 双桥区、双滦区、承德县、平泉县、滦承德市6度0.05g第三组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 满族自治县 6度0.05g第一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青县 |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青县 、肃宁县、献县、任丘市、河间市 | |
沧州市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黄骅市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新华区、运河区、沧县3、东光县、南皮县、吴桥县、泊头市 |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海兴县、盐山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安次区、广阳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 | |
廊坊市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大城县 |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霸州市 |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饶阳县、深州市 |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桃城区、武强县、冀州市 | |
衡水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安平县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枣强县、武邑县、故城县、阜城县 |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景县 |
注:1 邢台县政府驻邢台市桥东区;
2 宣化县政府驻张家口市宣化区;
3 沧县政府驻沧州市新华区。
A.0.4 山西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太原市
8度 0.20g 第二组
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
7度 0.15g 第二组 古交市
7度 0.10g 第三组 娄烦县
8度 0.20g 第二组 城区、矿区、南郊区、大同县
大同市
7度 0.15g 第三组 浑源县
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
7度 0.15g 第二组
丘县、左云县
阳泉市
7度 0.10g 第三组 盂县
7度 0.10g 第二组 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
7度 0.10g 第三组 平顺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
长治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城区、郊区、长治县、黎城县、壶关县、潞城市
6度 0.05g 第三组 襄垣县、屯留县、长子县
晋城市
7度 0.10g 第三组 沁水县、陵川县
6度 0.05g 第三组 城区、阳城县、泽州县、高平市
朔州市
8度 0.20g 第二组 山阴县、应县、怀仁县
7度 0.15g 第二组 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
晋中市
8度 0.20g 第二组
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
7度 0.10g 第三组 榆社县、和顺县、寿阳县
7度 0.10g 第二组 昔阳县
6度 0.05g 第三组 左权县
8度 0.20g 第三组 永济市
运城市
7度 0.15g 第三组
7度 0.15g 第二组
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稷山县、绛县
盐湖区、新绛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河津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垣曲县
8度 0.20g 第二组
忻府区、定襄县、五台县、代县、原平市
忻州市
7度 0.15g 第三组 宁武县
7度 0.15g 第二组 繁峙县
7度 0.10g 第三组 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
6度 0.05g 第三组 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8度 0.30g 第二组 洪洞县
临汾市
8度 0.20g 第二组
尧都区、襄汾县、古县、浮山县、汾西县、霍州市
7度 0.15g 第二组 曲沃县、翼城县、蒲县、侯马市
7度 0.10g 第三组 安泽县、吉县、乡宁县、隰县
6度 0.05g 第三组 大宁县、永和县
8度 0.20g 第二组 文水县、交城县、孝义市、汾阳市
吕梁市
7度 0.10g 第三组 离石区、岚县、中阳县、交口县
6度 0.05g 第三组 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方山县
A.0.5 | 内蒙古自治区 | ||
烈度 加速度 | 分组 |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
呼和 |
8度 0.20g |
第二组 | 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 |
浩特市 | 7度 0.15g | 第二组 | 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武川县 |
7度 0.10g | 第二组 | 清水河县 | |
8度 0.30g | 第二组 | 土默特右旗 | |
包头市 |
8度 0.20g |
第二组 | 东河区、石拐区、九原区、昆都仑区、青山区 |
7度 0.15g | 第二组 | 固阳县 | |
6度 0.05g | 第三组 | 白云鄂博矿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 |
乌海市 | 8度 0.20g | 第二组 | 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
8度 0.20g | 第一组 | 元宝山区、宁城县 | |
7度 0.15g | 第一组 | 红山区、喀喇沁旗 | |
赤峰市 | 7度 0.10g | 第一组 | 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敖汉旗 |
6度 0.05g |
第一组 | 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 | |
7度 0.10g | 第一组 | 科尔沁区、开鲁县 | |
通辽市 |
6度 0.05g |
第一组 | 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 |
8度 0.20g | 第二组 | 达拉特旗 | |
鄂尔多 斯市 | 7度 0.10g | 第三组 | 东胜区、准格尔旗 |
6度 0.05g | 第三组 | 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伊金 |
霍洛旗 |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乌审旗 |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扎赉诺尔区、陈巴尔虎右旗、扎兰屯市 | |
呼伦贝 | 海拉尔区、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 |||
尔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 |
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 | ||||
里市、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杭锦后旗 | |
巴彦淖 | 8度 | 0.20g | 第一组 | 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 |
尔市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临河区、五原县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乌拉特中旗 | |
7度 | 0.15g | 第二组 | 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丰镇市 |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察哈尔右翼中旗 | |
乌兰察 |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集宁区、卓资县、兴和县 | |
布市 |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四子王旗 |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后旗 | |
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 | ||||
兴安盟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 |
县 | ||||
6度 | 0.05g | 第三组 | 太仆寺旗 | |
锡林郭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正蓝旗 |
勒盟 | 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 |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 |
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 、正镶白 旗、多伦县 | ||||
阿拉善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 |
盟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额济纳旗 |
A.0.6 | 辽宁省 | |||
烈度 | 加速度 | 分组 |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 |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区、苏家屯区、浑南区(原东陵区)、沈 | |
沈阳市 | ||||
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县 |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 | |
8度 | 0.20g | 第一组 | 瓦房店市、普兰店市 |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金州区 | |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 ||||
大连市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
旅顺口区 |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长海县 |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庄河市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海城市 |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岫岩 | ||||
鞍山市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
满族自治县 |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台安县 | |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 | ||||
抚顺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县1 |
6度 0.05g 第一组 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
7度 0.10g 第二组 南芬区
本溪市
7度 0.10g 第一组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
6度 0.05g 第一组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
8度 0.20g 第一组 东港市
丹东市
7度 0.15g 第一组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
6度 0.05g 第二组 凤城市
6度 0.05g 第一组 宽甸满族自治县
锦州市
6度 0.05g 第二组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凌海市
6度 0.05g 第一组 黑山县、义县、北镇市
营口市
8度 0.20g 第二组 老边区、盖州市、大石桥市
7度 0.15g 第二组 站前区、西市区、鲅鱼圈区
阜新市 6度 0.05g 第一组
海州区、新邱区、太平区、清河门区、细
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
辽阳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弓长岭区、宏伟区、辽阳县
7度 0.10g 第一组 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灯塔市
盘锦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
铁岭市
7度 0.10g 第一组
银州区、清河区、铁岭县2、昌图县、开原市
6度 0.05g 第一组 西丰县、调兵山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凌源市
朝阳市
7度 0.10g 第一组
双塔区、龙城区、朝阳县3、建平县、北票市
6度 | 0.05g | 第二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 |
葫芦岛市 6度 | 0.05g | 第三组 | 绥中县、建昌县、兴城市 |
注:1 抚顺县政府驻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
2 铁岭县政府驻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
3 朝阳县政府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
A.0.7 | 吉林省 | |||
烈度 | 加速度 | 分组 |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 |
长春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 | |
8度 | 0.20g | 第一组 | 舒兰市 | |
吉林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永吉县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蛟河市、桦甸市、磐石市 |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伊通满族自治县 | |
四平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铁西区、铁东区、梨树县、公主岭市、双辽市 |
辽源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龙山区、西安区、东丰县、东辽县 |
通化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梅河口市、集安市 |
白山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浑江区、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 白朝鲜族自治县、临江市 |
8度 | 0.20g | 第一组 | 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 |
松原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乾安县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长岭县、扶余市 |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大安市 | |
白城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洮北区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 | |
延边朝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安图县 |
鲜族自 | 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 | |||
治州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井市、和龙市、汪清县 |
A.0.8 黑龙江省 烈度加速度分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8度0.20g第一组方正县7度0.15g第一组依兰县、通河县、延寿县 哈尔滨市 7度 0.10g 第一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松北区、香坊 区、呼兰区、尚志市、五常市 平房区、阿城区、宾县、巴彦县、木兰县6度0.05g第一组 双城区7度0.10g第一组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泰来县 齐齐哈尔 龙沙区、建华区、铁峰区、碾子山区、梅市 6度0.05g第一组里斯达斡尔族区、龙江县、依安县、甘南 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 讷河市 |
鸡西市6度0.05g第一组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麻山区、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 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 7度0.10g第一组 鹤岗市 区、兴山区、萝北县 6度0.05g第一组绥滨县 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集双鸭山市6度0.05g第一组 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 7度0.10g第一组肇源县 大庆市 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 6度0.05g第一组大同区、肇州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 族自治县 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 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伊春市6度0.05g第一组 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 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 7度0.10g第一组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郊区、汤原县佳木斯市 桦南县、桦川县、抚远县、同江市、富锦 6度0.05g第一组 市七台河市6度0.05g第一组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 东安区、阳明区、爱民区、西安区、东宁牡丹江市6度0.05g第一组县、林口县、绥芬河市、海林市、宁安市 穆棱市黑河市6度0.05g第一组爱辉区、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北安 |
市、五大连池市
7度 0.10g 第一组 北林区、庆安县
绥化市
6度 0.05g 第一组
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绥棱县、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
大兴安岭地区
6度 0.05g 第一组 加格达奇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A.0.9 上海市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
7度 0.10g 第二组
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
A.0.10 江苏省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7度 0.10g 第二组 六合区
南京市
7度 0.10g 第一组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溧水区6度 0.05g 第一组 高淳区
无锡市
7度 0.10g 第一组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滨湖区、惠山区、宜兴市
6度 0.05g 第二组 江阴市
8度 0.20g 第二组 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
徐州市
7度 0.10g 第三组
鼓楼区、云龙区、贾汪区、泉山区、铜山区
7度 0.10g 第二组 沛县
6度 0.05g 第二组 丰县
常州市 7度 0.10g 第一组
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金坛区、溧阳市
苏州市
7度 0.10g 第一组
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吴江区、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6度 0.05g 第二组 张家港市
南通市
7度 0.10g 第二组
崇川区、港闸区、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6度 0.05g 第二组 通州区、启东市、海门市
连云港市
7度 0.15g 第三组 东海县
7度 0.10g 第三组 连云区、海州区、赣榆区、灌云县
6度 0.05g 第三组 灌南县
7度 0.10g 第三组 清河区、淮阴区、清浦区
淮安市
7度 0.10g 第二组 盱眙县
6度 0.05g 第三组 淮安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
7度 0.15g 第三组 大丰区
盐城市
7度 0.10g 第三组 盐都区
7度 0.10g 第二组 亭湖区、射阳县、东台市
6度 0.05g 第三组 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建湖县
7度 0.15g 第二组 广陵区、江都区
扬州市
7度 0.15g 第一组 邗江区、仪征市
7度 0.10g 第二组 高邮市
6度 | 0.05g | 第三组 | 宝应县 | |
7度 | 0.15g | 第一组 | 京口区、润州区 | |
镇江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
7度 | 0.10g | 第二组 |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兴化市 | |
泰州市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靖江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泰兴市 | |
8度 | 0.30g | 第二组 | 宿城区、宿豫区 | |
8度 | 0.20g | 第二组 | 泗洪县 | |
宿迁市 | 7度 | 0.15g | 第三组 | 沭阳县 |
7度 | 0.10g | 第三组 | 泗阳县 | |
A.0.11 浙江省 |
烈度 加速度 分组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
杭州市
7度 0.10g 第一组
6度 0.05g 第一组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
滨江区、萧山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
宁波市
7度 0.10g 第一组
6度 0.05g 第一组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鄞州区
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
6度 0.05g 第二组 洞头区、平阳县、苍南县、瑞安市
温州市
6度 0.05g 第一组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乐清市
嘉兴市 | 7度 | 0.10g | 第一组 | 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海宁市、平湖 市、桐乡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海盐县 | |
湖州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
绍兴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新昌县、诸暨 市、嵊州市 |
金华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婺城区、金东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
衢州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柯城区、衢江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
舟山市 | 7度 6度 | 0.10g 0.05g | 第一组 第一组 |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 嵊泗县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玉环县 | |
台州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温岭市、临海市 |
6度 | 0.05g | 第二组 | 庆元县 | |
丽水市 |
6度 |
0.05g |
第一组 | 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泉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