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条文说明
发布日期:2019-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2009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 年 6月 5 日以第 322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机械部设计研究总院、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同济大学、冶金部建筑科学研究总院、清华大学、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铁道部专业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所、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主要起草人是戴国莹、杨玉成、李德虎、王骏孙、李毅弘、魏琏、张良铎、刘惠珊、徐建、朱伯龙、宋绍先、柏傲冬、吴明舜、高云学、霍自正、楼永林、徐善藩、谢玉玮、那向谦、刘昌茂、王清敏。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总结了 GB 50023-95 颁布实施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 以及国内历次发生的地震,特别是汶川大地震的震害经验教训,吸收了建筑抗震鉴定技术的最新科研究成果,对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进行了创新、补充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有:
(1)扩大了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原鉴定标准仅针对 TJ 11-78 实施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已投入使用的现有建筑。
(2)提出了现有建筑鉴定加固的后续使用年限。根据现有建筑设计建造年代及原设计依据规范的不同,将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划分为 30、40、50 年三个档次。
(3)给出了不同设防目标相对应的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的建筑沿用 95 鉴定标准的方法,即现标准中的 A 类建筑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的建筑采用现标准中的 B 类建筑鉴定方法,相当于 GBJ 11-89 的要求, 同时吸收了部分 GB 50011 的内容;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则要求按 GB
50011 进行鉴定。
(4)明确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实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 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的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少于
50 年的建筑基本达到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但遭遇地震时受损程度会略重于按 50 年鉴定的建筑。
(5)与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进行了衔接, 现有建筑按其重要性及使用用途划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不同设防类别的建筑具有相应的鉴定要求。
(6)提高了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如砌体结构对层数、总高度进行严格控制,A 类砌体结构增加了构造柱设置的鉴定要求;钢筋混凝土结构对单跨框架结构体系进行了限制,增加了强柱弱梁鉴定与结构变形验算等。
(7)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加强了楼梯间、框架结构填充墙、易倒塌伤人部位的鉴定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科研、教学、鉴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
检测项目:
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适用范围:
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低于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工程。
检测内容:
现场检测: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检测过程:
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 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房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
房屋满足第一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房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否则应由第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
6、对现有房屋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
房屋抗震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最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 其权威性相当于金字塔的顶端,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摘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的抗震设防质量检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抽查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并结合现行规范、规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检查。
第四条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人员, 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 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建筑工程未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超限高层 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开始施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规定);
(二)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的抗震质量;
(三)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要求;
(四)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五)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
(六)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
(七)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
(八)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
(九)超规范规程适用范围的设计是否经过专项审查;
(十)抗震建筑对材料和施工的特别要求。
第六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降低,检查重点如下:
(一)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发的文件和图件执行;
(二)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包括抗震等级和构造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五)涉及结构主体的变更是否按规定经原图审机构审核。第七条 建设场地的抗震勘察应能准确提供场地条件,提出供
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参数,检查重点如下:
(一)勘察工作质量
1.钻孔、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位置和深度;
2.波速测试方法;
3.液化土层中标贯试验的数量;
4.不利地段的勘察。
(二)勘察报告质量
1.场地类别划分的准确性;
2.液化评价的准确性;
3.边坡地震稳定性评价的合理性;
4.供时程分析用的土层动力参数的可靠性;
5.对液化地基和不利地段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八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和勘察成果为依据, 保证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满 足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基础选型和地基处理
1.是否依据勘察成果;
2.有液化土层的地基,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
3.液化地基的处理方案、处理深度和检测结果是否正确。
(二)承载力
1.天然地基基础验算时,是否按抗震规范要求调整地基承载
力;
2.桩基验算时,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单桩承载力;
3.液化土中的桩基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三)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1.倾斜场地液化的抗滑动验算、抗滑动措施和结构抗裂措施;
2.对可能发生地震滑移的边坡,是否按勘察成果进行处理。
(四)构造 液化土中桩基的配筋范围和构造是否满足抗震
要求。
第九条 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检查重点如下:
(一)建筑方案和布置
1.是否符合规则性要求;
2.一般不规则时是否按规范采取加强措施;
3.特别不规则时是否采取比规范要求更强的有效抗震措施。
(二)结构体系
1.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同一楼层不应采用不同结构材料混合承重的抗侧力体;
2.复杂结构应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3.应采取措施防止局部构件的地震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对 重力的承载力;
4.对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和措施是否合理。第十条 结构抗震计算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基本计算参数
1.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正确;
2.计算模型和主要荷载取值。
(二)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
1.关键部位计算机输出结果的判断和不当结果的处理;
2.人工计算的假定、公式和分项系数。
(三)设计说明、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相符的程度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
容:
(一)抗震等级;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系数;
(三)关键部位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的构造做法;
(四)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多塔和连体结构中,关
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第十二条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关键墙段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要求;
(三)构造柱、圈梁设置的数量、位置和构造做法;
(四)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楼板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第十三条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的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二)上下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和墙体布置应符合规定;
(三)底部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四)托墙梁和过渡层的构造做法。
第十四条 钢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 12 层为界区分计算和构造要求;
(二)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
(三)关键部位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
(四)梁柱节点的构造做法和柱脚构造。
第十五条 非结构的抗震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非结构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应在计算分析中予以考虑;
(二)填充墙、女儿墙、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
(三)设备管道在墙体和楼盖的洞口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第十六条 超限设计的建筑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检查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超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9 条规定,经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材料应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检查重点如下:
(一)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
(二)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第十八条 抗震建筑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和结果;
(二)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
(三)地基液化处理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 抗震建筑上部结构的施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混凝土结构
1.主要受力钢筋和箍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
2.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二)砌体结构
1.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2.纵横墙交接处和转角处的留槎形式;
3.构造柱、圈梁的施工;
4.预制板的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三)钢结构 焊缝抽查数量和质量。
第二十条 村镇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质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抗震设防标准;
(二)建设场地的选择;
(三)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四)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
(五)房屋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