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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暂借地震局场地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11

为切实加强地区地震局行政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外单位暂借地区地震局场地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地震局场地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合理使用。非因地震局自身业务需要并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概不外借,更不长期外借。

科普宣传、震害防御、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含机房)、救援专项设备库、救援物资储备库、救援仪器库等履行和承载防震减灾职责、使命的核心业务用房必须重点予以保障,禁止对外出借。

二、业务楼前和楼道内、局机关大门内外等管理范围和局大院内各路面通道、建设用地场地必须保证通畅、便利和交通安全。禁止屯放、堆集、摆设杂物,机械设备和物资,干扰、破坏局机关正常行政管理,影响地震局整体形象。地震局所有干部职工有权及时负责任地纠正、制止不当行为。

三、外单位暂存在我局大院指定地点的物资,由其自行保管看护,发生损坏、丢失、被盗,一律与地区地震局无关。

四、地区地震局机关单位工作场地内外有效区域只准悬挂、张贴地震局自身的标识、log图案、牌匾、宣传栏,暂借场地的外单位无权在地区地震局机关单位工作场地内外有效区域内悬挂、张贴自身的标识、log图案、牌匾、宣传栏。

五、外单位暂借地区地震局场地,不得在局机关有效区域和活动范围内制造垃圾、污染源、杂音、噪音以及各种不安分、添乱和影响局机关正常运转、业务开展和工作推进等干扰地震局正常工作的一切事端,必须遵守和服从地震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稳、综治、安全生产、消防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管理措施和有关规定,因违章违规责任发生安全生产等各方面事故和影响的,责任自负,且必须无条件地对给地震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狮泉河镇市场价予以经济赔偿。

六、外单位暂借地区地震局场地,水电费一律自理,场地租赁费按协议价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室。

七、外单位暂借地区地震局场地,地震局对场地及其设施等的所有权、管理权不变。借用单位在行使使用权时必须自觉爱惜和维护场地及设施,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借用期间场地和设施发生损坏损毁(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借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予以更新、维修或依照阿里地区市场价据实赔偿。

八、暂借地震局场地的外单位不得以任何由头、借口和名目侵占、强取地区地震局资产、资源和利益。

九、因地区地震局业务和实际工作需要,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腾退已经暂借之场地,不准因自身工作需要而影响甚至耽误地区地震局正常工作开展。

十、地区地震局有权在自己的场地上开展各种必要的改造、建设、施工,有权决定自身的正当行为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法定事项,不受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及其他人的干扰、阻挠。

十一、外单位在地区地震局的暂借场地上开展建设、施工、改造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必须按照要求提前报请地区地震局进行安全性、合法性、技术性审查(聘请相关专家产生的费用由暂借场地的外单位承担),在此基础上,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确保不影响、不破坏局现有建设格局和房建结构和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施行。

十二、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因自身原因和需要已经进行的建设、施工、改造、设置投入,与地震局最初决定意见无经济责任关联。地震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收回场地时,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可以拆卸、移除,但必须无条件地修复或恢复借用前该场地的原貌原状,达到原有的标准和结构、质量(聘请专家鉴定暂借场地恢复修复结果的费用由借用该场地的外单位承担)。

十三、未经地震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因借用单位擅自违章违法建设、施工、改造、设置,导致已出借场地影响地区地震局正常工作开展或严重破坏了地区地震局工作条件和环境的,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必须按照阿里地区市场价予以赔偿或进行原貌原状的修复恢复(聘请专家鉴定暂借场地恢复修复结果的费用由借用该场地的外单位承担)。

十四、在地区地震局暂借场地的外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搞特殊、无视正当正常管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无条件地遵守地区地震局确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拒不遵守地震局管理制度和规定,我行我素、肆意妄为,干扰地震局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是对于违章违规的设置和建设行为,责令其立即拆除、移出,二是责令其腾退、清场所暂借的场地。对于无理取闹、百般抵赖的,地区地震局将采取必要强制措施乃至起诉权利,由此带来的后果和责任由暂借场地的外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