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地震局评先选优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2-03
为进一步端正导向,激励先进,现就规范地区地震局评先选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全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一)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1个小时(即3个工作日)的;
(二)有擅自离岗、逾假不归以及各种旷工行为的;
(三)一年之内(按照实际总天数计)在岗(含在地区范围内的下乡、出差、学习培训)时间达不到八个月(含正常休假、事假病假)的;
(四)由于个人组织纪律松弛,维稳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导致单位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法乱纪,给单位集体造成不良乃至恶劣影响的;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差,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
(七)不服从单位和领导工作安排,无特殊事由,未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办结有关事项的;
(八)虽坚守岗位,但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误工误事,工作失职达到两次的;
(九)有1/3以上班子成员对其持否决意见的。
(十)组织纪律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评先评优情形的。
二、附 则
单位评先选优工作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即在干部职工民主投票的基础上,经会议专题研究后确定和公布(上报)。
为充分鼓励和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表彰工作合情合理,干部职工范围的评先选优,原则上按照年度每人一次(种)掌握,除表现特别优异的,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兼得两个及以上先进或优秀。
奖惩办法与单位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实际工作等表现直接挂钩。
三、本规定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