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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宗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地震局、民航西藏区局、青藏 铁路拉萨办事处,西藏公安边防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0〕18号,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十三五”期间(2016 一 2020年)将在我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现就协助解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 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野外测量人员工作生活等问题。


 

 

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 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按照规定设 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 木(按规定付给赔偿费);准许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等。

四、   请铁路、民航、公路等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 车、变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   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政府、民 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测量工作地 点位于风景保护区时,请景区管理部门准许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 震监测工作。

六、   待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实地测量时,请你们在政策和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提供方便,帮助他们圆满完成在我区的监 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