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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12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灾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震灾情速报,是指震后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情(或影响)的快速报告和后续及时报告。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领导,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地震灾情(或影响)速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地震灾情(或影响)速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七条 对地震灾情速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鼓励和支持地震灾情速报方法与技术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灾情速报工作职责划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灾情速报网的统一规划与全面管理;制定地震灾情速报标准;建设国家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组织地震灾情速报方法与技术研究;负责地震灾情速报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的组织与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网的建设与管理;建设本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管理、协调市、县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震后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十一条 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灾情速报工作的实施,招募、培训灾情速报员,建立本级速报平台,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十二条 地震台站应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工作职责。地震发生后,应当做好所在地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工作。

 

第三章 灾情速报网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覆盖全国的地震灾情速报网。

灾情速报网由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县、市、省、国家四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构成。

灾情速报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员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

重点监视防御区灾情速报员密度要满足地震灾情速报的需求,一般情况下,每个行政村、社区应有1-2名灾情速报人员。

灾情速报员可招募乡(镇、街道)科技助理员、民政助理员、防震减灾助理员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地震宏观测报员和地震知识宣传员等人员。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平台

国家和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建立本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的任务是:保持灾情速报网络畅通无阻;与民政、通信、建设、铁路、水利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建立联系,拓宽灾情信息收集渠道;负责接收灾情速报员或下级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的灾情信息;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和速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负责国家灾情速报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负责12322灾情速报短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建设和管理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灾情速报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速报原则。

(一)主动、快速、客观、真实。

(二)不求全但求快,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三)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

(一)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二)受灾人口: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失去住所人数、需要转移安置人数等;

(三)经济影响:包括房屋建筑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等;

(四)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十九条 地震灾情速报期限要求。

(一)强有感地震:震后12小时内。

(二)一般地震灾害:震后24小时内。

(三)较大地震灾害:震后48小时内。

(四)重、特大地震灾害:震后72小时内。

第二十条 地震灾情的上报方法。

(一)通过电话或短信向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灾情。

(二)通过拨打防震减灾服务热线“12322”报告灾情。

(三)通过网络登陆市、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报告灾情。

(四)电话、网络不通时,可采用无线电台或卫星电话报告灾情。

第二十一条 灾情首报程序。

灾区的灾情速报员在震后15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向市、县灾情速报平台上报感觉和观察到的当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严重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有人员伤亡情况时应同时越级上报到国家和省级灾情速报平台。

县、市灾情速报平台震后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在30分钟内上报省级灾情速报平台。

省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要同时将县、市速报的灾情立即报国家灾情速报平台,并在1小时内将已收集、汇总的地震灾情上报国家地震灾情速报平台。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汇总的灾情向本级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灾情续报程序。

地震灾情首报后,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灾情,进行续报。

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向上一级灾情速报平台续报地震灾情。

各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除收集灾区的灾情速报员、下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的灾情之外,应主动收集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综合后进行报告。

如有重大灾情、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当国家或省级地震局现场队伍到达灾区后,灾区的市、县地震部门要将地震灾情要同时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保证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维护的经费投入。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政府、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灾情速报人员的培训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灾情速报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检查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要建立适宜本地区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工作检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灾情速报工作人员通讯是否畅通,及时更新和补充灾情速报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应对及时、准确的灾情速报单位、社会组织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突出贡献者应给予重奖。对由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级地震部门应将灾情速报管理纳入全国地震行业评比内容。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应计入该单位年度应急救援评优总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对灾情速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震发测 [1999] 279号)同时废止。

 

 

 

 

 

 

 

 

 

 

 

 

 

 

地震灾情速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灾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s≥5.0)灾害和大中城市显著(有感)地震后,全国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规范的制度和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更新与应用等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通报局值班室,以备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查询。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与震区地方政府沟通情况,协助震后早期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监测预报司,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震中及其邻区早期灾情初步了解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地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及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并编写《震情》;核实省级地震部门的预评估(盲估)结果,并及时报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

第八条  省级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九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

第十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网,并负责地震灾情(或地震影响)的收集、速报。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能够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省级地震部门和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组建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国家和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所在的乡(镇、街道)可以发展科技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等为灾情速报人员。

结合群测群防网点(地震宏观信息网点)的建设和发展,合理布局、完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第十二条  省级地震部门要与未设置地震工作部门的地方政府积极协商,明确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的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通报地震灾情信息和汇总到地震部门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

第十四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基础资料(如:各市、县的面积、人口密度、建筑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区域经济状况、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及分布等)的调查、收集、建库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应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话号码以及其它的通讯手段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无线电台的通畅等;加强应急人员有关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

第十七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加强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四章地震灾情速报程序

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务必通过各种渠道,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传真的格式见附件2),如占线或无人接听可的中国地震局值班室(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在震区前,省级地震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有关的省级地震部门在震后应立即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盲估)工作,根据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区地质地理环境、社会经济要求等,运用以往震害事例经验、已有的震害预测结果,对震害损失的大小进行快速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尽快上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电话号码见附件1)。

第十九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得到中强以上或大中城市显著地基基本参数的速报后,应立即通报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及震区地震台站,并派人协助省级政府开展灾情收集工作。

第二十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后:①迅速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报送地震参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并沟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与省地震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派工作人员到当地政府协助了解到的地震灾情。②迅速派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及时速报。③在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未到达前,要不间断地收集和核实震害损失,遇有新的灾情信息要及时速报。④应将汇总收集到的灾情或震感情况迅速上报省级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时汇总灾情,及时向省级地震部门报告,经省级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讯、交通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民用通讯系统破坏中断,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通过省政府或震区当地政府协调通讯主管部门启用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三条  配备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的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后,应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见中震发测[1999]247号)。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地震部门和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对辖区内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各地震台站的灾情速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迅速工作考核的依据,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监测预报总成绩,对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特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震发科[1999]271号)、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和震害评估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更新地震灾情速报人员信息统计表的函》(震防御函〔2018〕84号)、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开展地震灾报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川震救函〔2018〕122号)和《雅安市防震减灾局关于开展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通知》(雅震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汉源县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震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开展地震灾情速报人员核实登记工作,在2018年“三网一员”人员信息登记的基础上,根据人员变化情况,逐一核实和登记地震灾情报送人员信息,认真填写《地震灾报人员信息记录表》(见附件),于7月9日前通过公文交换上报县防震减灾局。此次上报的灾情速报人员将全部录入全省灾情速报管理平台,建议各乡镇由防震减灾助理员兼任灾情速报员,如还有其他灾情速报人员亦可上报。

二、加强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管理,重视灾情速报人员素质建设,提高灾情速报人员业务能力,请各乡镇灾情速报人员于7月9日前加入汉源县地震宏观观测微信群,并将备注改为“XX乡(镇)+姓名”。

附件:地震灾报人员信息记录表

汉源县防震减灾局

2018年7月2日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说明

初报:速报员在地震后的短时间内(一般是15分钟内)应首先及时发出初次速报速报。初次速报主要抓住“人的感觉”,因为这是最显著最容易判别的情况。其内容是感觉到的地震动的程度、人们的反应、速报员所处环境及附近的房屋、景物的变化等。如果可能,还尽可能包括社会及群众的动态和其他危险情况。

  初次速报时,了解多少情况就先报多少情况,不必求全以免延误时机,关键是求实、及时。因为首次速报的目的是“让上级最快地得知信息——某某地方的人已经感到地震(或者发生震害)了”。

  续报:在初次速报后,速报员应对自己负责的区域内的情况进行调查,重点是人员伤亡、房屋破坏和社会影响情况。初步情况调查清楚后,进行后续速报。以后还要不断调查核实和补充新情况,随时上报。人员伤亡是上级领导急需知道的情况,应随时上报,发现多少报多少。后续速报涉及的情况信息将会更加详细一些。

  资料收集方式:自身感觉,询问周围人员,电话询问,现场考察。

  灾情速报方式:电话、传真、电报。

  速报及现场调查相关样表附后,供现场工作人员在地震应急时参照填报。

兰州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收集、迅速上报地震灾情,保证地震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应急决策指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甘肃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发生地震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做快速报告及后续情况报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强有感地震、破坏性地震及周边地区发生较大破坏性地震对我市范围内造成破坏及显著影响后,市、县区地震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的信息收集与速报工作。

第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地震局管理全市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负责指导我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处理上报;负责建立市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制度,地震灾情速报系统,招募、培训地震灾情速报员并建立灾情速报员数据库,震后快速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七条 市地震局相关处室和下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实施有效灾情速报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处负责制定、修订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及运行工作,负责收集各县区灾情速报,负责全市地震速报通讯网建设、定期测试,保持市、县区通讯系统畅通。

兰州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负责确定地震基本参数,编写《震情快报》或《震情简报》并报送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区地震灾情速报网络技术平台建设、保障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平台正常运行。负责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观测员灾情速报信息收集、处理和上报。

震害防御处负责地震后灾害损失报告及评估。负责收集震区及邻区初步地震灾情、地震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等情况,实时更新、汇总灾情。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

第八条 市地震灾情速报网由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市、县(区)两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构成。

地震灾情速报员队伍构成:由乡镇、街道防震减灾助理员、地震宏观观测员、及社区、行政村一级灾情速报员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九条 县区地震局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地震灾情速报网,负责对灾情速报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和联系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络和检查,以保持灾情速报信息渠道畅通,队伍稳定。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个行政村、街道应有1-2名灾情速报员,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每个乡(镇)街道2-3灾情速报员。

同时招募乡镇街道科技助理员、民政助理员、村级灾害信息员以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基层工作人员。

县区地震局要与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建立灾情速报合作关系,将其纳入地震灾情速报员队伍。

第十一条 各县区地震局在每年3月份前将更新后的地震灾情速报员名单和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兰州市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区地震局要建立灾情速报信息获取平台,建立灾情速报信息收集、报送渠道,明确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程序和方法,同时要做好与市地震局灾情速报信息平台对接,信息平台要专人管理,做好日常运行和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灾情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灾情速报信息平台任务:接收灾情速报员报告灾情信息,收集有关部门(单位)媒体发布的灾情信息,接受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指令及业务主管部门传送震情信息。与灾区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电信等服务热线取得联系,拓展灾情收集渠道和范围,了解灾情,汇总、分析和速报灾情信息。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原则

(一)主动、客观、快速、真实

(二)不求全但求快、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三)不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

(1)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2)人员伤亡:包括人员死亡、受伤、失踪人数等情况;

(3)建筑物破坏情况: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和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家庭财产的损失:

(4) 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人员伤亡、应急避险疏散、地震宏观异常、社会生活、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5)次生灾害影响:指地震引发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

(6)环境影响:地震引起的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塌陷、喷砂冒水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破坏及影响情况等。地震灾情速报格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地震灾情速报程序

(一)地震灾情速报员在震后立即向市县区地震局报告地震灾情,用短信、电话、电台等方式向市、县(区)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感觉到的当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严重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有人员伤亡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县区地震局收到灾情速报员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在震后40分钟内将汇总后的灾情上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地震灾情首报后各县区地震局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及时续报,尽快了解地震影响和初步破坏情况,

灾情速报员和市、县区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向上一级灾情速报平台续保地震灾情。

我市发生有感地震,周边邻近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后(包括5.0级地震),各县区地震局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各县区地震局应主动收集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要求:

(一)有感地震;震后12小时内

(二)一般地震灾害;震后24小时内

(三)较大地震灾害;震后48小时内

(四)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震后72小时内。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期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情上报方法:

(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报告灾情。

(二)重大灾情通过拨打防震减灾服务热线“12322”报告省地震局。

(三)电话、网络不通时,通过短波电台、卫星电话等手段报告灾情。

第五章  地震灾情速报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县区地震局应保障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维护经费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争取对灾情速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地震局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政府、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市、县区地震局应当按照“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速报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能力,强化常备不懈的责任意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地震地震局应建立地震灾情信息速报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灾情速报平台的运行情况,保持灾情速报员通讯畅通,灾情速报网建设和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县区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对灾情速报先进单位,社会组织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瞒报、谎报地震灾情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地震灾情速报格式

×××乡镇、办事处地震灾情速报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    时    分         县发生   级地震,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 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可列出伤亡人员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讯、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救灾情况)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震发办〔2010〕17号

 

各设区、市防震减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地震灾区速报管理,根据中国地震局印发的《地震灾情速报规定》(中震救发〔2010〕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江西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西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管理,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迅速掌握地震灾情,制订科学高效的救灾部署,适时地进行抢险救灾,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国地震局印发的《地震灾情速报规定》(中震救发〔2010〕67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遭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s4.0)和显著地震(设区市、人口稠密地区强有感地震)后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次生灾害和生态环境影响:指地震引起水灾、火灾、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地震后形成滑坡、地裂缝、塌陷、喷砂冒水等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5)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及破坏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局应急救援处负责管理全省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对全省承担地震灾情速报职责的人员负责业务培训;归口负责将有关地震灾情信息及时报告中国地震局。
 
  第七条 局震害防御处负责与震区地方政府沟通情况,协助震后早期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应急救援处,并参与地震现场灾情调查。

第八条  局监测中心和预报中心负责确定地震基本参数,并与地震台站联系了解震区早期地震灾情,并参与地震现场灾情调查。

第九条  局监测预报处负责收集震区及邻区早期地震初步灾情、地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及时汇总到应急救援处,并参与地震现场灾情调查。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的收集、速报工作。地震发生后,震区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应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省地震局。
  第十二条 省内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并按速报时限上报省地震局监测处,监测处应将掌握的情况及时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

第十三条 建立覆盖全省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地震台站人员;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所在的镇(乡、街道)的防震减灾工作助理员科技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

(三)地方观测网点(地震宏观观测网点)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防震减灾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必须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如各市、县(市、区)的面积、人口密度、建筑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区域经济状况、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分布、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电话号码以及联络方式等)的调查、收集、建库工作,并将相关基础资料上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汇总入库。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必须完善地震灾情速报通讯网络,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配备海事卫星电话等;加强应急人员有关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
  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负责市、县(市、区)灾情速报的通讯、计算机网络、电话配备工作的监督落实工作,并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负责检查网络及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加强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四章 地震灾情速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发生后,震区各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必须尽快了解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个小时内(夜晚延长至1.5个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及时向省地震局应救援处、办公室通报,由应急救援处按规定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十八条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震区各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省地震局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络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震区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各地震台站按1.0、1.5、5.5、5.5、5.5、......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震区后,震区市、县(市、区)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各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时汇总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发生后,震区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和各地震台站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速有效的通讯手段传递信息。
  第二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或显著地震或发生后,各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地震台要做到无论有无地震灾情均要速报,做到
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省地震部门对震区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地震台站的灾情速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速报工作考核依据,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严重轻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细则相冲突的有关规定或办法,以实施本细则为准。

 

 

 

 

 

 

 

 

 

 

 

 

 

关于印发《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地震速报技术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地震速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适应政府和社会的需求,根据局领导关于完善地震速报技术系统和强化管理的指示精神,中国地震局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现有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中震函〔2007〕(1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修订的《规定》,尽快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学习,认真落实《规定》中各项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并制定相关细则,于2008101日前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速报质量,加强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省级台网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上报、交换、发布与信息发送的技术流程与管理。

第三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与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之间的地震参数速报、共享、交换与反馈统一使用全国速报数据交换平台(EQIM2.2版本),并根据需要更新升级,具体技术约定见附件1。

第二章 地震速报基本参数

第四条 发震时刻与震中坐标。发震时刻使用北京时间,以“年—月—日”、“时—分-秒” 表示;震中坐标以地理纬度、经度表示,以度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第五条 速报震级与震源深度。使用国家标准震级M(GB 17740-1999);原则使用多台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1位小数。震源深度以千米为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不能为零或空。

第六条 深震(震源深度大于70km)与近震不能用地震面波测定MS震级时,可用《地震及前兆数字观测技术规范(试行)》(2001)规定的m、ML测定。为保证速报震级的统一性,速报时须将其换算为国家标准震级M,见附表1、2。

第三章  震中参考地名及相邻地区交界的划分

第七条 震中位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下同)、某市(地、州)内且在某行政县(旗、市,其中地级市代管的省辖县级市前略去地级市名称,下同)内时,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县级地名,如“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市(地、州)、某县(旗、市)”。

第八条 震中靠近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县级交界地区时,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县、某县交界地区)”。当各县分属不同省时,在县名前加注所属市名与省名,如“某省某市某县与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或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某省某市某县交界地区)”。

第九条 省内两县(或三县)交界,以震中距离县界5KM为限(5KM内为交界);两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离省界10KM为限(10KM内为交界)。

第十条 发生在边境地区的地震,使用中国与相邻国国名交界地区方式命名,如“中缅交界地区(或中蒙俄交界地区)”。

第十一条 在不便使用行政地名命名时,可以采用地理地名命名,如“唐古拉山”、“兴都库什”、“渤海海域”、“黄海海域”、“东海海域”、“台湾海峡”、“北部湾海域”和“南海海域”等。对于发生在中国海域的地震,应标注震中与陆地某个最近大中城市的距离(千米)。

第十二条 震中参考地名应该以更名后的最新地名命名。(如彭县更名为彭州,云南中甸更名为云南香格里拉等)

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在国外、公海或其他国家海域的地震,难以给出准确参考震中地名时,可直接用国名、海岛或某公海海域。

第四章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速报任务及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在1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首都圈地区(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个完整行政区,下同)M≥3.0地震的正式速报(样式见附件3,下同),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五条 在2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重庆、贵州23个完整行政区以及我国沿岸近海地区(指我国海岸线外50千米范围内,下同)M≥4.0地震,四川、云南、甘肃3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六条 在3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台湾5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七条 在4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我国国境线外300千米范围内M≥6.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八条 在地震最大面波掠过整个国家地震台网后的20分钟内,完成其他国外地区M≥7.0地震的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九条 负责国外有影响地震(一般M≥6.0)的地震短信信息通报,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

第二十条 负责各省级台网M≥3.0及其辖区内大中城市发生的有感地震初步速报及正式速报的信息转发,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在国内和国外M≥6.5以上的地震,震级和位置可以修订,第一次速报结果可以作为初步速报,最后一次为正式速报,正式速报时间可以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速报任务的同时,要通过专用电话(见附件5)和中国地震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严禁跨上述规定范围和任务的速报。

第五章  省级地震局速报任务及时间要求

第二十四条 首都圈地区的省级地震局在8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首都圈地区M≥3.0的地震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报(样式见附件2,下同);在15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1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4.0地震、2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5.0地震、3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6.0地震的初步速报。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等省级地震局在12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注:行政区边线指海岸线、省界和国界,下同)50千米范围内(含本行政区)M≥3.0地震的初步速报,以及本行政区内的大中城市有感地震的初步速报。

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等省级地震局在15分钟内完成上述规定范围和震级的初步速报任务。

另外,福建省地震局负责台湾地区,广东省地震局负责香港、澳门地区规定地震的速报任务,下同。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地震局在15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完成本行政区边线外1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4.0地震、2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5.0地震、300千米范围内(不含本行政区)M≥6.0地震的初步速报。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政区边线外的地震速报要求同上。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地震局负责规定和执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其它地震(一般是指低于本规定关于省级初步速报震级的地震)的速报。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地震局在速报地震时,要包括震相数据,参加计算震级的台数一般不应少于4个。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地震局严禁跨上述规定范围和任务的速报。但考虑到省级台网速报结果和国家台网中心确定的最终结果之间可能有误差,对于行政区边界外范围和震级的误差规定可根据本省台网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第六章  地震速报参数的确定

第三十条 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的地震参数以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结果,以国家台网测定的参数为正式速报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的地震参数以震中所在区域的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为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结果。但震级M≥3.0的地震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以国家台网反馈(用CD/CC身份)的结果为正式速报结果。

1.当地震发生在省边界时,各省级台网都把地震定位为本省的地震;

2.当地震发生在省边界时,各省级台网都把地震定位为它省的地震;

3.当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达到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但国家台网测定的实际地震参数未达到国家台网速报范围;

4.当省级台网测定的参数未达到属于国家台网速报范围,但国家台网测定的实际地震参数达到国家台网速报范围。

第七章  地震速报信息的上报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首都圈地区M≥3.0,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重庆、贵州(含沿岸近海)M≥4.0,四川、云南、甘肃、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及台湾地区M≥5.0,边境外地区(300千米以内)M≥6.0,国外其他地区M≥7.0的地震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和正式速报信息的发布。

上报部门、样式、完成时间和发布方式、对象根据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地震局应按照上述中国地震局上报震级的范围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所发生地震的初步速报信息和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以及正式速报信息的发布。其中初步速报信息的上报使用本单位测定的速报参数;正式速报信息的上报使用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反馈的结果,达到国家台网速报震级的,以国家台网结果作为正式速报结果;达不到国家台网速报震级的,以本单位测定的参数作为正式速报结果。

上报的部门、样式、完成时间以及发布方式、对象由省级地震局另行规定。

在本规定范围以外地震速报信息的上报,由各省级地震局自行规定,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对于同一地震的正式速报参数上报和发布口径要统一,应使用统一的M震级、位置、时间、震源深度等参数。

第八章  地震速报信息的短信发送

第三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和各省级地震局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分别向各自用户发送初步速报和正式速报信息,发送信息须经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六条 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内容:地震的发震时刻、震中纬度、震中经度、震源深度、震级和参考地名,样式与内容可参考见附件4。

第三十七条 手机短信发送速报信息流程:首先向地震系统内部用户发送初步速报信息;然后向地震系统内部和外部用户发送正式速报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手机短信用户发送范围的确定: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会同办公室、应急司负责确定北京地区地震系统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各省级地震局负责确定各自辖区的地震系统内部和外部用户。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全国35个国家大震速报台站的速报任务、速报内容及报送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2007年中国地震局发布的《地震速报及地震参数发布规定》(中震发测〔2007〕13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