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9-03-0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4 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地震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速报
5 应急响应
5.1 人员搜救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受灾群众安置
5.4 测绘应急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电力保障
5.8 生产生活设施保障
5.9 地震监测
5.10 次生灾害防范
5.11 社会治安维护
5.12 救灾捐赠
5.13 涉外事务
5.14 民族宗教
5.15 社会动员
5.16 新闻宣传
5.17 损失评估
5.18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7.2 地震谣言事件
7.3 国(境)外地震事件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与物资
9.2 救援队伍
9.3 救援装备
9.4 避难场所
9.5 技术系统
9.6 基础设施
9.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依法统一领导,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合理配置抗震救灾资源,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西藏军区分管领导(必要时由西藏军区主要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武警西藏总队负责人、政府副秘书长、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民政厅负责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财政厅负责人、地震局负责人。
成 员:西藏军区司令部、政府应急办、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公安厅、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外事侨务办、国资委、政府新闻办、质监局、广电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旅游局、文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防办、能源局、粮食局、测绘局、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团区委、红十字会、拉萨海关、民航西藏区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保监局、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人财保西藏分公司、西藏航空有限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拉萨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和物资保障组、测绘应急保障组、应急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电力供应保障组、生产生活设施保障组、地震监测预报组、次生灾害防范组、社会治安维护组、救灾捐赠组、涉外事务组、民族宗教事务组、社会动员组、信息发布与宣传报道组、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2.3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是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派出机构。启动Ⅰ级、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时,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副指挥长: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公安厅、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地震局、民政厅和灾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负责人。
成 员: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团区委、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按职责协助自治区领导做好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组成进行临时调整。
2.4 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全区各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参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确定。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自治区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亿元以上的地震灾害。
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及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2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及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发生 6.5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上、2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及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发生 6.0 级以上、6.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下的地震灾害。
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及人口相对密集的城镇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表 1)
地震灾害等级分级标准震级初判标准(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及人口相对密集 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
表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的城镇) | |||
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 | 100 人以上 | 10 亿元以上 | 7.0 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20 人 以 上 100 人以下 |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 |
6.5 级以上 7.0 级以下 |
较大地震灾害 | 5 人以上 20 人以下 | 1 亿元以上5 亿 元以下 | 6.0 级以上 6.5 级以下 |
一般地震灾害 | 5 人以下 | 1 亿元以下 |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 |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 2)
地震灾害级别响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表 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情况请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灾区所在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视灾情对灾区实施支援。
如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市 )、县(市、区),则由其共同的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或部门统一领导。
自治区地震应急响应的启动,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建议并拟制请示,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予以启动。启动后可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4 地震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自治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地震速报参数测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时通报西藏军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 3 级以上的地震。
(2)区内人口较密集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3.5 级以上的地震。
(3)区内其他地区 4 级以上的地震。
4.3 灾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民政、地震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民政厅、地震局等部门以及灾区所在地(市) 行署(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震情分析研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单位)机构,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农牧、国土资源、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本行业灾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民政厅和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海外华人华侨包括境外藏胞)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统战部境外藏胞工作处、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时抄送民政厅、地震局。外事侨务办、统战部境外藏胞工作处、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外交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并抄送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同时向有关地区和机构通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应急办。
5 应急响应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等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5.1 人员搜救
抢险救援组立即组织当地驻军、基层应急队伍、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广大群众率先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队、道路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救援装备、工程装备、起重装备、搜救装备等,紧急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当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遇有重大事项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传递信息。
5.2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地震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建立地震现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组织协调医疗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清血浆等医疗救援装备及物资,迅速调拨灾区,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力量开展对灾区受灾群众和现场救援人员灾后心理援助。
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疫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接待和协调区外卫生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救治、接收危重伤员等。
5.3 受灾群众安置
群众生活和物资保障组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开辟灾区群众临时安置点,各级民政、商务部门迅速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日常用品、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率先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切实解决好边境地区、高海拔地区及寒冷地区受灾群众保温保暖问题,确保灾区群众不受冻、不挨饿。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 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组织灾区学生安全转移安置,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等。
5.4 测绘应急保障
测绘应急保障组应当立即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灾区已有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料,并组织测绘队伍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手段,及时获取灾区基础地理信息和影像数据,制作抗震救灾所需的各类专题地图,为政府抗震救灾决策、研判灾情、制定救援方案和灾后重建等提供科学依据。
5.5 通信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组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立即开通应急通信设备,迅速抢修被毁通信设施,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负责无线电频率临时指配和协调,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协调人民防空机动指挥所及预警设施作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的重要补充。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组迅速了解灾区交通中断信息,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快速抢修被毁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等重要设施。组织征用社会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受灾群众的转移和运送需求。
5.7 电力保障
电力供应保障组组织电力抢修应急队,迅速查清并恢复被毁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启动应急供电方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用电,优先恢复城市供电。
5.8 生产生活设施保障
生产生活设施保障组立即组织力量对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城镇道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快速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9 地震监测
地震监测预报组迅速恢复灾区被毁地震监测台网(站),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加强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后地震趋势会商,及时提供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5.10 次生灾害防范
次生灾害防范组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次生灾害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防控与处置,做好灾区火灾、水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农牧厅、地震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受损民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并设置明显标识。
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震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做好排险避险工作。
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加强河流、库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做好矿山排险除险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严密防控火灾,积极参与处置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
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时开展灾区食品药品的监管,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气象局加强灾区天气实时监测,及时发布灾区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5.11 社会治安维护
社会治安维护组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司法、金融、商务、民宗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宗教活动、文物、大型超市、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保护。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5.12 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组做好呼吁国际国内救援、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抗震救灾物资与资金捐赠与分配等工作。
5.13 涉外事务
涉外事务组会同灾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和华人华侨(包括境外藏胞),妥善处理全区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以及涉外侨(含藏胞)事务,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5.14 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事务组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 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工作和宗教活动场所损失调查统计,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15 社会动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区直各部门和单位以及非灾区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震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
团区委、红十字会、民政厅、地震局密切配合强化地震救援志愿者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对口援藏省(市)、中央部门、国有企业和非灾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 对灾区群众伤员救治、生活安置、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16 新闻宣传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做好防抗震知识宣传等。
5.17 损失评估
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
民政、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教育、卫生、水利、电力、交通运输、农牧、通信等部门按照行业要求对其地震损失情况进行统计评估,报地震局和民政厅统计汇总。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经国务院或自治区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做为灾后恢复重建的科学依据。
5.18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场价值对参加应急抢险的企业、个人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西藏军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响应和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同时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Ⅰ级或Ⅱ级地震应急响应。
(3) 区党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并立即向灾区派出新闻记者。
(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其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 地震灾区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和当地驻军机构(单位)。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地震局、民政厅利用现有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进行初步评估。
(4)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国务院应急办,自治区地震局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测绘局、民航西藏区局、西藏军区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查。自治区测绘局利用现代航天航空遥感技术或其他测绘技术、手段,及时获取灾区基础地理信息和影像数据,并制作抗震救灾所需专题地图。
6.1.3 应急决策与指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对以下工作进行紧急部署:
(1)要求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率先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组织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工程抢险,紧急实施灾区群众疏散、安置。
(2)派遣自治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请求国务院派遣国家地震灾害救援队和邻省地震灾害救援队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对地震灾区实施重点救援。
(4) 组织调配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抢修交通、通信、电力等生命线工程。
(6)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7)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8)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后学校安全复课各项工作。
(9) 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11)组织做好灾区交通管制。
(12)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 作。
(13)其他重要事项。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会同灾区政府组织开展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1) 综合收集整理报告灾区震情信息、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信息。
(2) 协助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 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队和志愿者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4) 组织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次生灾害隐患。
(5) 调查、分析、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建议和措施。
(6)组织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接收分配抗震救灾物资, 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7) 实施灾区重点目标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实行交通管制, 确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8) 组织开展震情监视和震后趋势判定,开展建(构)筑物安全鉴定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9) 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恢复重建等相关事宜。
(10)传达、执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11) 国务院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1.4 地(市)、县(市、区)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抗震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机构(单位)、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西藏军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区党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灾区地(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同级驻军机构(单位)。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地震局、民政厅利用现有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视需要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应急办,自治区地震局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应急决策与指挥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救护队和工程抢险队就近开展抗震救灾。
(2)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救援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根据灾区需求随时赶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地震灾区受灾实际,实施紧急支援。
(4) 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调配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协助灾区政府做好灾后学校安全复课各项工作。
(6) 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灾区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次生灾害隐患。
(7)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
(8) 协助灾区政府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协调社会各界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10)协助灾区政府实施交通管制。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动态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相关事宜。
(13)其他重要事项。
6.2.4 地(市)、县(市、区)应急行动
灾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工作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基层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5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灾区的地(市) 行署(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
6.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西藏军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震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等部门,并通报当地驻军机构(单位)。
(2)地震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6.3.3 应急处置
(1) 震情监测。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地(市)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 新闻宣传。区党委宣传部、地震局、民政厅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民政厅、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市) 民政、地震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 地(市)、县(市、区)应急行动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内民众普遍感觉到的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我区人口相对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电站、矿山等工程场地的有感地震,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采取必要的应急行动。
(1) 自治区地震局按照地震速报程序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
(2)地震所在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安抚群众、了解情况。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3) 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事件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传,维护震区社会稳定。
7.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等。
7.3 国(境)外地震事件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事件造成我国境内地震灾害时,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灾区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实施给予指导。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与物资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民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9.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能力和水平。(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 3)
表 3: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调用梯队 队伍类别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梯队 |
第二梯队 |
人员搜救 | 灾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灾区地震灾害救援队 (公安消防)、当地驻军、灾区群 众自救与互救 | 自治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公安消防)、西藏军区救援队、武警西藏总 队救援队 | 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区外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
医疗卫生救援 |
灾区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灾区医疗卫生救援队 | 自治区各级医疗机构、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所属医疗机构、红十字会、 卫生防疫机构 |
区外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及救援队 |
工程抢险 |
灾区地(市)、县 (市、区)工程抢险队伍 | 自治区交通、水利、电力等各类专业工程抢险队,西藏军区工 程应急抢险队 |
区外各类专业工程抢险队 |
次生灾害应急救援 | 灾区公安消防部队 灾区武警部队 | 自治区行业应急救援队、武警西藏总队工化 部队 |
区外特种应急救援队伍 |
现场地震应急队 | 灾区地(市)、县 (市、区)地震民政、建设等部 门 | 自治区及西南 、 地震应急联动协作单位现场 工作队 |
中国地震局现场工作队 |
建筑物安全 性能鉴定 | 灾区地(市)、县 (市、区)建筑 安全鉴定队 | 自治区建筑安全鉴定专家 | 国家及区外建筑安全鉴定专家 |
9.3 救援装备
自治区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综合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各专业管理部门做好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
9.4 避难场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开阔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9.5 技术系统
地震局负责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地(市)地震工作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 逐步形成区、地(市)两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地(市)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运行正常。
9.6 基础设施
通信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局负责完善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国家电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青藏铁路公司拉萨办事处、民航西藏区局等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 制。
9.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地震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信息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10.3 名词术语定义及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滑坡等。
生命线工程: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
群测群防:是指非地震系统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从事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活动的行为。包括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地震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社区地震应急和乡(镇)民居抗震设防指导。
灾后心理援助:是指在遇到突发事件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受害人在心理方面提供帮助。有效的灾后心理援助可以帮助人们获得生理上、心理上的安全感,缓解稳定由于危机引发的强烈的恐惧、震惊或悲伤情绪,恢复其心理平衡状态,增进其心理健康。
先期处置:是指地震灾害发生后,在救援队伍到达之前,由灾区政府、驻军、志愿者和群众率先自发开展的自救互救行动。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组织疏散、抢救受灾群众、灾情报告、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等紧急措施。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72 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