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灾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地震灾情速报,是指震后规定时间内对地震灾情(或影响)的快速报告和后续及时报告。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大陆地区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领导,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地震灾情(或影响)速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地震灾情(或影响)速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第七条 对地震灾情速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鼓励和支持地震灾情速报方法与技术的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灾情速报工作职责划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灾情速报网的统一规划与全面管理;制定地震灾情速报标准;建设国家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组织地震灾情速报方法与技术研究;负责地震灾情速报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的组织与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地震灾情速报网的建设与管理;建设本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管理、协调市、县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震后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十一条 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灾情速报工作的实施,招募、培训灾情速报员,建立本级速报平台,收集和速报灾情。
第十二条 地震台站应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工作职责。地震发生后,应当做好所在地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工作。
第三章 灾情速报网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覆盖全国的地震灾情速报网。
灾情速报网由地震灾情速报员和县、市、省、国家四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构成。
灾情速报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员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地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
重点监视防御区灾情速报员密度要满足地震灾情速报的需求,一般情况下,每个行政村、社区应有1-2名灾情速报人员。
灾情速报员可招募乡(镇、街道)科技助理员、民政助理员、防震减灾助理员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地震宏观测报员和地震知识宣传员等人员。
第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平台
国家和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建立本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地震灾情速报平台的任务是:保持灾情速报网络畅通无阻;与民政、通信、建设、铁路、水利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建立联系,拓宽灾情信息收集渠道;负责接收灾情速报员或下级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的灾情信息;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负责汇总、分析和速报灾情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负责国家灾情速报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负责12322灾情速报短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建设和管理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灾情速报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地震灾情速报原则。
(一)主动、快速、客观、真实。
(二)不求全但求快,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三)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
(一)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极灾区范围;
(二)受灾人口: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失去住所人数、需要转移安置人数等;
(三)经济影响:包括房屋建筑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等;
(四)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十九条 地震灾情速报期限要求。
(一)强有感地震:震后12小时内。
(二)一般地震灾害:震后24小时内。
(三)较大地震灾害:震后48小时内。
(四)重、特大地震灾害:震后72小时内。
第二十条 地震灾情的上报方法。
(一)通过电话或短信向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灾情。
(二)通过拨打防震减灾服务热线“12322”报告灾情。
(三)通过网络登陆市、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报告灾情。
(四)电话、网络不通时,可采用无线电台或卫星电话报告灾情。
第二十一条 灾情首报程序。
灾区的灾情速报员在震后15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向市、县灾情速报平台上报感觉和观察到的当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严重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有人员伤亡情况时应同时越级上报到国家和省级灾情速报平台。
县、市灾情速报平台震后应立即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在30分钟内上报省级灾情速报平台。
省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要同时将县、市速报的灾情立即报国家灾情速报平台,并在1小时内将已收集、汇总的地震灾情上报国家地震灾情速报平台。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及时将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汇总的灾情向本级政府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灾情续报程序。
地震灾情首报后,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应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灾情,进行续报。
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向上一级灾情速报平台续报地震灾情。
各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除收集灾区的灾情速报员、下级地震灾情速报平台报告的灾情之外,应主动收集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网络、媒体等发布的灾情信息,综合后进行报告。
如有重大灾情、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当国家或省级地震局现场队伍到达灾区后,灾区的市、县地震部门要将地震灾情要同时报地震现场指挥部。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保证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维护的经费投入。要将此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政府、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灾情速报人员的培训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灾情速报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检查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要建立适宜本地区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工作检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灾情速报工作人员通讯是否畅通,及时更新和补充灾情速报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应对及时、准确的灾情速报单位、社会组织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突出贡献者应给予重奖。对由于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实施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级地震部门应将灾情速报管理纳入全国地震行业评比内容。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应计入该单位年度应急救援评优总成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对灾情速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震发测 [1999] 279号)同时废止。
地震灾情速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及时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提供灾情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以外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原则上Ms≥5.0)灾害和大中城市显著(有感)地震后,全国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规范的制度和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更新与应用等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通报局值班室,以备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查询。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值班室)负责与震区地方政府沟通情况,协助震后早期地震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有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监测预报司,并根据局领导指示向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七条 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负责震中及其邻区早期灾情初步了解工作,及时将收集到的地震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及时向中国地震局报告,并编写《震情》;核实省级地震部门的预评估(盲估)结果,并及时报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
第八条 省级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地震发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坏或影响情况,按速报时限将灾情信息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九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
第十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网,并负责地震灾情(或地震影响)的收集、速报。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能够覆盖辖区范围内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省级地震部门和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组建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国家和省级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所在的乡(镇、街道)可以发展科技助理员或民政助理员等为灾情速报人员。
结合群测群防网点(地震宏观信息网点)的建设和发展,合理布局、完善地震灾情信息速报人员网络。
第十二条 省级地震部门要与未设置地震工作部门的地方政府积极协商,明确当地地震灾情速报的归口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门之间通报地震灾情信息和汇总到地震部门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
第十四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各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基础资料(如:各市、县的面积、人口密度、建筑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区域经济状况、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数量及分布等)的调查、收集、建库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级地震部门应掌握辖区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话号码以及其它的通讯手段联络方式。
第十六条 完善地震系统通讯网,包括设立灾情专线(限制呼入电话)、保密电话,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无线电台的通畅等;加强应急人员有关应急通讯器材的配备。
第十七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加强对各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四章地震灾情速报程序
第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务必通过各种渠道,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应急管理处(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传真的格式见附件2),如占线或无人接听可的中国地震局值班室(电话和传真号码见附件1)。
初次灾情速报后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在震区前,省级地震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中国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有关的省级地震部门在震后应立即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盲估)工作,根据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区地质地理环境、社会经济要求等,运用以往震害事例经验、已有的震害预测结果,对震害损失的大小进行快速预评估,预评估结果应尽快上报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震情值班室(电话号码见附件1)。
第十九条 有关省级地震部门得到中强以上或大中城市显著地基基本参数的速报后,应立即通报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及震区地震台站,并派人协助省级政府开展灾情收集工作。
第二十条 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在获得地震基本参数后:①迅速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报送地震参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并沟通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与省地震部门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派工作人员到当地政府协助了解到的地震灾情。②迅速派人员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及时速报。③在地震现场工作队伍未到达前,要不间断地收集和核实震害损失,遇有新的灾情信息要及时速报。④应将汇总收集到的灾情或震感情况迅速上报省级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应协助地震现场工作队伍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必须有专人负责实时汇总灾情,及时向省级地震部门报告,经省级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国地震局。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开通通讯网络,包括电话、传真、电台、计算机网络等,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讯、交通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民用通讯系统破坏中断,省级地震部门应迅速通过省政府或震区当地政府协调通讯主管部门启用备用或机动通讯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讯联络。
第二十三条 配备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的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后,应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见中震发测[1999]247号)。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灾害或大中城市显著地震发生后,有关省地震部门和震区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省级地震部门应对辖区内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各地震台站的灾情速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作为灾情迅速工作考核的依据,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本规定及时报送地震灾情的单位,将计入该单位年度监测预报总成绩,对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未能及时报送地震灾情而延误工作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和特点,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的《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震发科[1999]271号)、199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震灾情速报和震害评估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