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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梳理表

发布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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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单位:阿里地区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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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时间:2018年11月24日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情形及依据

行使层级

1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抗震设防设施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6.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


2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七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七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3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抗震设防设施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6.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级


4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抗震设防设施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6.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级


5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抗震设防设施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6.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7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避难和救援演练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干政。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市级


6

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抗震设防设施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
  6.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7号)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3号)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三)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四)不按本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举报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举报人,或者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市级


7

地震局

行政强制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强制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在强行拆除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在强行拆除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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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行政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培训;(五)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执行措施,或者执法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的;
  3.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级


9

地震局

行政检查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28日)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查实证据执行措施,或者执法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未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的;
  3.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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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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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行政奖励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的先进事迹的表彰或者奖励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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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

其他权力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2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7号)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地震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给付的;
  3.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侵犯 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