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地震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发布日期:2019-02-27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地震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办事对象 | 实施机关 | 办事层级 | 到现场的次数 | 设定依据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目录范围 | 行业 | ||
1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利 | B | 市(地)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B | 1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备案。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未出具地震应急预案,给予核定通过的。 5.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市(地)级 | 地震 | ||||
2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AB | 市(地)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B | 1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和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的;(三)不及时核实地震异常现象的;(四)迟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的;(五)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根据自治区地震局服务事项将我地区行政奖励分成两项 | 市(地)级 | 地震 | |||
3 | 对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的先进事迹的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AB | 市(地)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B | 1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对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奖励的; 2.对先进集体或个人进行瞒报、漏报的; 3.收受贿赂的更改推荐对象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根据自治区地震局服务事项将我地区行政奖励分成两项 | 市(地)级 | 地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