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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6

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震防发【2015】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

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 号,以下简称国发 58 号文),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确保地震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序平稳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地震系统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扎实有效的推进地震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 58  号文件要求,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见附件)所列工程,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修订法规制度,提高改革法治保障水平

按照国发 58 号文件要求,中国地震局将提请国务院法制办 修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同时抓紧修订《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各级地方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并做好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及废止工作。按


  

照中国地震局统一部署,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三、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发 58 号文件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大胆实践,创新管理方式,确保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中国地震局将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地震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四、完善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各级地震部门要根据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程序和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窗口办理, 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确保国发 58  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做好政策解 释,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深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

(暂行)

 

 

中国地震局

201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