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印发本级财政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12
阿里地区印发本级财政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经阿里地区行署2018年第18次专员办公会研究同意,日前,阿里地区财政局、地震局印发《阿里地区本级财政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开支范围、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要求、监督与检查、附则等5章17条。
《办法》指出,防震减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强化灾前预防、综合减灾、地震风险防范、地震应急,积极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着力加强阿里地区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增强阿里改革发展稳定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防震减灾的重要保障作用和社会服务能力。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按照阿里地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按本级财政上一年度收入的1%)安排,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监测预报等方面的各项支出。二是震害防御各项各方面支出。三是地震应急各方面支出,四是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各项支出。(上述4个方面的具体支出方面事项及见该《办法》)。
《办法》“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要求”中强调,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的规定从严掌握和控制。每年年初,由地区地震局根据年度地震事业专项经费预算情况,列出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协商地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提供的资金拨付资料及时使用专项资金。并由地区地震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年年底,地区地震局要就当年地震事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就发挥资金效益情况向行署报告。
《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监督与检查的要求以及各县防震减灾经费安排参照执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