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地震局财务报销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2-23
根据《关于进一步执行好干部职工休假包干经费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通知》(阿行办发〔2015〕136号)《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阿行发〔2018〕11号)《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完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阿行发〔2018〕48号)精神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财务报销办法。
一、事假、病假、出差培训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
(一)事假报销标准
局内在册离退休、在职干部职工一年可报销一次事假单趟路费(阿里至拉萨按机票全额报销,其他通火车的地方按照火车硬卧下铺报销)。职工请事假,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可凭据报销其直线往返交通费的50%,其他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二)病假报销标准
局内在册离退休和在职干部职工一年可以报销一次治病路费及住宿费,凭治病转院审批表(表中各部门盖章签批后)及住、出院证报销来回路费及住院前、后各五天住宿费(阿里至拉萨按机票全额报销,其他通火车的地方按照火车硬卧下铺报销)。
(三)出差、培训、赴外地开会等报销标准
局内工作人员到附近县乡出差当天可以返回的,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补助50元;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不使用公车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70元包干费用,使用公车出差的,不发放室内交通费;机票、轮船票、车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各科室工作人员填报报销单,经办公室主任(主任休假及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暂时由办公室临时负责人签字)签字呈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附相关文件报销;到地区外出差、开会及短期培训,路途时间为4天(应提前一天出发,结束后第二天返回),却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返回的,需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报销差旅费,因个人原因滞留的,不报销差旅费;局内派驻内地长期工作、有固定住宿场所的工作人员派驻30天(含30天)以上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得超过50元;自行解决住宿费用的,按照住宿标准予以报销。因公出差期间需扣除会议、培训等主办方已解决伙食期间的天数。
局内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一天或返回第二天到办公室进行出差登记备案,核定出差时间,并提供相关出差文件。局领导出差期间由办公室做好登记,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以上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职级标准进行包干如下:
出差执行差旅、住宿、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包干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职级 | 出差天数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三项合计:(每天.元) | |||||||||||||||||
区外 | 拉萨市区 | 各地行署所在地 | 县政府所在地 | 区外 | 拉萨市区 | 各地行署所在地 | 县政府所在地 | |||||||||||||||
旺季 | 淡季 | 旺季 | 淡季 | 旺季 | 淡季 | 带车 | 不带车 | 旺季带车 | 旺季不带车 | 淡季带车 | 淡季不带车 | 旺季带车 | 旺季不带车 | 淡季带车 | 淡季不带车 | 旺季 | 淡季 |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7天以内(含7天) | 350 | 530 | 350 | 350 | 300 | 260 | 200 | 120 | 0 | 70 | 540 | 650 | 720 | 470 | 540 | 470 | 540 | 420 | 490 | 380 | 320 |
7天以上 | 350 | 530 | 350 | 350 | 300 | 260 | 200 | 80 | 0 | 70 | 500 | 610 | 680 | 430 | 500 | 430 | 500 | 380 | 450 | 340 | 280 |
注:1.旺季为6月1日-9月30日止,淡季为10月1日-次年5月31日止;
2.非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的住宿费标准由各县财政部门在县府所在地住宿标准内制定;
3.只有到地市才涉及交通费;
4.若行署下发差旅标准调整文件,按照行署新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休假包干(阿财字〔2014〕115号)
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可以领取一次性未休假补助和包干路费。未休假补助计算方法为月工资应发除以30乘以应休天数(去掉路途),该补助到目前由财政追加拨款。
三、接待费报销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的规定:
1、局内所有接待任务应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报销接待费凭证包括正规发票及用餐清单并附单位印发的来访工作组文件,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用餐清单必须有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字);
3、用餐标准每人每天120元(以自助餐为主);
4、在机关食堂接待的,应由食堂负责人填制机关食堂用餐清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室予以报销。
四、医保报销
凡住院需要报销的应提供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及入院证明(或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药品清单等,在返回岗位后再7个工作日内将报销凭据和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整理后交财务室,由财务室工作人员交医保中心予以审核报销。
五、加班补助
按照藏财字〔2014〕22号第十七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连续加班三个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30元。
六、工会经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每年部门预算的工会经费按照40%上交地区工会,其中60%转入局内工会账户,用于机关工会开展活动、工会成员或家属生病慰问、特殊困难成员慰问等支出。
七、慰问支出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106号)第四条规定:慰问对象包括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遗属,生病、困难干部职工,驻村工作队队员以及其他。
(一)对个人开展慰问
慰问类别 | 慰问对象 | 慰问金 | 慰问品 | 座谈会 |
三、四类慰问 | 个人 | 100元/人 | 30元/人 | 200元/10人 |
注:1.在元旦、春节、藏历新年,劳动节、建党节、建军节、教师节、国庆节、助残日等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开展的属三类慰问;
2.在干部职工生病、去世时开展,或视其他具体情况确定的属四类慰问。
3.无需召开座谈会和发放慰问品的慰问活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不予发放慰问费用。
(二)对团体开展慰问
慰问对象 | 慰问金或慰问标准 | 座谈综合定额标准 |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群体机构等社会社利机构 | 500元/所 | 200元/10人 |
受灾遇难家庭 | 200元/户 | ---------- |
受灾乡政府、村委会 | 1000元/个 | 200元/10人 |
驻藏团级以上单位 | 500元/个 | 200元/10人 |
节日期间执勤点、驻村点 | 200元/点 | 200元/10人 |
注:单位对同一团体的慰问在一年中不得重复。
在局机关慰问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慰问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原始明细单据,慰问个人的需提供花名册,慰问团体的需提供合法的票据。
慰问开支需填制慰问金发放花名册,如下表:
慰问金发放花名册
填报单位(签章):
时间 | 地点 | |||
事由 | ||||
序号 | 慰问金金额 | 慰问金发放人 | 领取人身份证号 | 领取人(签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经办人: 负责人:
注:1.经办人为慰问金财务支取人。
2.负责人为慰问金活动带队人。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一)根据《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1〕125号)第六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二)根据《关于印发阿里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办发〔2011〕125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区内休假30天(包括来回路途),区外年休假40天(包括来回路途)。休假路费补助标准按照就远的原则,夫妻双方都为区内的领取500元包干路费,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区外的领取1000元包干路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到异地治疗的,需出具地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治病期间补助往返路费,标准为区内1200元,区外2700元。
十、财政补贴资金项目
离退休、在职干部职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项目
项目 | 取暖费 | 防寒装备费 | 电价补贴 | 水价补贴 | 燃料费 | 夫妻异地休假交通费(不在同一县) |
在职人员 | 2800 | 110 | 300 | 5 | 1500 | 800 |
注:我地区取暖费每年都在增长,该表按照2016年增长后的取暖标准填列。
十一、借款
局内出差人员原则上不予以借款。
十二、报账流程
报账人员在返岗后持原始票据于7个工作日内送至财务室工作人员进行票据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处复审签字并由分管领导终审签字,审签结束后送财务室报销。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