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发布日期:2021-02-03
为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可守,推进机关规范管理、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范围主要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离开狮泉河范围的因公(下乡、出差等)因私活动、集体活动(学习、会议、劳动、活动等)、参加各种培训与工作会议会务、震情及维稳值班、单位工作事务加班以及地震应急和紧急事件处置等。
二、上班时间确需外出办事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准)销假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为:科员、办事员向科室负责人请销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销假,同时,向本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告知其去向、时间、办理事项;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销假。主要领导不在岗,向主持工作的领导请销假;主要领导有事外出,向副职打招呼。以上所有人员请销假亦须向办公室打招呼,以便办公室掌握具体情况。
所有请假人员务必要按照“谁准假、向谁销假”的原则及时做好销假工作,上班时间私自外出以及请假未及时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短期病(事)假的请假程序及规定:一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准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分管领导准假;两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准假。同时,病假须将地区人民医院、地区藏医院等正规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以及诊断证明、事假须将本人亲手书写并按照规定由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的请假条(请假事由、时间须清楚)送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根据领导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而外出开会、办事,不能参加单位集体活动(学习、开会、劳动、活动、加班等)时,在向相关领导请假的同时,须向组织单位集体活动的负责人和办公室打招呼。否则,一律以旷工论。
五、离开狮泉河镇(或地区)、跨地(省)区的休(事、病)假,先由其本人向本科室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办法和权限审批。所有经批准离岗的跨地(省)区的休(事、病)假人员,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好准假证,手头工作交接完整完毕后方可离岗,假期期满后按规定及时返岗和销假。
六、遇有地震应急及紧急事件处置,干部职工非因个人及其家属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假。凡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按时到岗者,一律按照不敢担当、不能担当提交纪委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七、所有人员不得以托人带假、捎假等方式请假。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电话、微信、短信请假、销假。事后补假、销假、超假,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八、干部职工休(事、病)假期满,原则上不予续假,确因家中特殊事由符合续假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将其续假时间、事假病假时间从下一年度的休假时间中予以扣减。
九、凡旷工、未按规定程序续假,逾假未归的,连续旷工、逾假时间在15日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在30天以内的,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阿里地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的文件要求及各项规定处理。
十、本制度与单位考勤制度有机结合,紧密联系,与年度考核工作直接挂钩。
十一、本制度未尽之处,按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组织纪律规定以及西藏自治区和阿里地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制度自2020年8月 18日施行,原地区地震局请销假制度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