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地震局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9-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形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工作合力,根据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藏党办发〔2014〕44号)和地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阿党办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区地震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业务工作和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双重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履行分管职责。专题研究和部署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定期不定期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强化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严判反腐倡廉工作形势,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
(四)自觉接受监督。带头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强化廉洁自律,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当好表率,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
第三章 履责要求
第五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执行党中央、区党委、地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把落实“一岗双责”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真正做到业务工作推进到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跟进到哪。
第六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强化压力传导,及时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听取和掌握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情况,督促其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题督导调研,切实掌握分管部门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找准问题所在,透析问题症结,提出对策措施,形成专题督导调研报告。
第八条 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季度要深入分管部门和单位听取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了解掌握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推动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工作指导。
第九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中央、区党委、地委关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倡廉决策部署的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管党治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并积极参与专题学习,全年亲自参与分管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第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重要抓手,认真分析研究风险点,督促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推动预防腐败工作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易发腐败岗位,科学施策,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
第十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重要抓手,认真分析研究风险点,督促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推动预防腐败工作落到实处。要突出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易发腐败岗位,科学施策,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当好表率、树立标杆。亲自参与分管部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额问题,要积极亮明态度、严格予以纠正,确保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立起来。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纪律建设摆在履行“一岗双责”的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六项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要强化分管部门抓纪律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对不重视纪律建设的分管部门要及时纠正,确保纪律建设不断严起来。
(二)要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严格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自觉向道德高标准看齐,坚守纪律底线,筑牢纪律防线。
(三)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每年为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开展1次纪律教育,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提醒、扯扯袖、红红脸,切实做到敢抓敢管、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要充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旗帜鲜明地支持单位所驻纪检组(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行为;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的一般性问题早纠正、早提醒、早教育、早预防、早制止,切实做到严管就是厚爱。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抓好分管部门的作风建设作为长期任务,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持有效地推动作风建设形成常态化,努力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带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带头执行民主评议党员、述责述廉等制度,并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每年年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形成专题报告。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与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对新任的分管部门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政谈话,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早打招呼早提醒,并在每年年底听取1次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述责述廉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向所属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1次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每年年底向所属党委(党组)就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和个人带头廉洁自律情况进行1次述责述廉。
第四章 检查考核
党委(党组)要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指导,细化“一岗双责”任务,制作责任清单,做到以单定责、按单督责,不断压紧压实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季度听取1次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履责情况,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约谈,确保“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检查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切实倒逼“一岗双责”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的检查考核,由党委(党组)牵头,纪委(纪检组)协助,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之中,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每年党委(党组)对班子成员进行1次落实“一岗双责”评议测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点评指导,对履责较差的班子成员进行批评教育、约谈诫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掌握、不研究、不部署,或者不报告情况的;
(二)对分管部门疏于教育监管,致使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借故拖延查出的;
(四)其他不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问责追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纪委(纪检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大“一案双查”和执纪问责力度,协助党委(党组)用好问责利器,力促形成“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常态,发挥有效震慑,确保以强有力的问责推动“一岗双责”落地生根、见到实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对查出的落实“一岗双责”不力问题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曝光,督促各级党委(党组)以案为镜,开展警示教育,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政治责任。